公告函

 

 

   

 

尊敬的各业务单位: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1211日对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请求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裁决。根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津知法处字[2018]88号),“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发明专利产品。”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于20181218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1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裁决:

“天津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引用自《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津01行初317号、318号):

综上所诉,我公司郑重声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客户销售的可变数据均为假码,属于侵犯我公司专利行为。关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再声称持有我公司授予的专利授权书并经相关部门认证的言论,法院裁决其所谓的“专利授权书”并未载明授权专利的具体名称、授权方式等内容,不能证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取得了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即不能证明天津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任意使用涉案专利的权利,法院对其所谓的“专利授权书”不予认可。

现我公司再次重申:2018222日之前,我公司向各单位提供专利授权书已经停止使用,等同作废(含天津阿波罗电子有限公司在此之前提供的授权书)。2018222日起,凡与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客户如有需要,我公司将重新签发专利技术使用授权书

请广大业务单位知悉上述情况。岁末至此,预祝新的一年合作愉快。